离职交接的标准流程是怎样的?
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劳动者需要将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取得或使用的所有文件、工具、信息材料归还用人单位,并按要求在各部门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如果在工作交接中有任何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并要求劳动者依法交接。
重点关注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作交接的具体程序。事实上,即使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对于不同的公司来说也是不可操作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就业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接程序。但正因为如此,工作交接成为一个有争议的环节。
那么如何避免争议呢?
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手续。
员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劳动合同终止申请,并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需要按照《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表》的内容进行交接。财务部结清贷款后,交接方应在交接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视为完成。
工资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办理保险减员手续。
人力资源部统计本月出勤情况,报上级领导批示,并在工资结算日支付员工工资。
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向员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是员工到下一个新单位所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
或者。或者。或者。
员工自申请离职之日起至离职到期日,应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
离职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门店应收回下发员工的工具和资料,由店长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主管级以上人员离职,应在区域经理监督下办理交接;
2.工作人员持店长、区域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表》到公司财务部,请相关负责人审核借款情况,由经办人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3.离职员工在人力资源部规定的离职日期(每周五、节假日停止)持相关人员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表》原件、当月考勤表、《加班申请表》(如有)、《门店休假申请表》(如有)复印件到公司办理离职。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上交表格办理离职手续,计算员工出勤情况,填写《员工离职结算表》,由经办人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结算表》上签字确认离职结算内容;
员工需要的,出具《离职证明》。
尽快准备交接工作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申请)后,部分工作公司应开始准备。
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不接受辞职信,工人可以选择使用快递。用人单位不接受或者“不批准”辞职信,实际上对用人单位本身不利,
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离职,然后回来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不明,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利后果。
另外,如果劳动者决定辞职,不在乎经济补偿,选择在单位“不批准”的情况下直接离开。如果单位以旷工为名“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因此,公司规定的提前一个月申请,实际上是为了让员工有提前申请的意识,不能限制员工的辞职。
如果真的有员工离职,建议首先积极与员工沟通,完成交接工作:原则上只要工作完成,明确工作细节,就有交接人。
不要有一个月后让员工离开的想法。只要交接完毕,剩下的天数就可以通过请假来解决,最后一天就可以正式下单了。
工作交接的顺序
用人单位在与离职员工交接工作时,可采取以下顺序:
要求员工按照各需要交接的部门顺序依次交接,并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列出详细具体的交接清单,参与交接的人员签字确认。员工入职时,最好登记员工从企业领取的物品,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提交的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相关数据负责。
注意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向员工出具辞职证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同时,本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领取公积金的条件之一。
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不能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离职证明的内容要明确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应当符合规定,应当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当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时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虚假原因,以免影响其未来的就业。
众所周知,离职证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重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原因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劳动者提出此类请求时,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仲裁、诉讼风险。
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本文可以看出,员工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义务,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前,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后。
对于离职员工拒绝或负面处理工作交接的行为,企业最好确认交接事实,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或者在设计离职交接单时,可以将财务部的经济补偿和工资作为离职交接的最后一项。
员工拒绝配合怎么办?
如果员工拒绝配合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处理。虽然扣留工资或经济补偿往往是督促员工配合工作交接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方式涉嫌用人单位违法。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尽量不扣留工资或者经济补偿。必要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法院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